我市的张某1994年11月为某单位加工了一批工作衣,某单位为此欠张某加工费2000元,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某单位以种种理由拖欠达13年之久,张某为此将该单位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做了调解工作,2天后双方握手言和,某单位当庭给付了拖欠张某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