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12日结案的一起刘某不服商丘市梁园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中,梁园区法院将案外协调机制引入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通过向原告讲解法律规定,使其主动撤回了本案诉讼,及时化解了一起官民纠纷。
原告刘某自2001年起,在商丘市某路经营一个体招待所。为招揽生意,刘某在“某某招待所”的招牌下,又悬挂了一块写有“国营招待所”字样的招牌。公安机关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后,以刘某擅自经营未经许可的国营招待所为由,对刘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决定。刘某提出复议后,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将公安分局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指出原告未经许可悬挂“国营”字样的招牌,属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后又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就刘某一案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多次协调,终于使原告及时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撤回了诉讼,有效化解了一起民告官纠纷。(王建华 庞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