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商丘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整改建制阶段实施方案》和《中共商丘市梁园区委关于在全区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将商丘市梁园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调动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商丘市梁园区委、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副科级以上的党政、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以上单位中负有“一岗双责”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运行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全面、及时的原则; (三)坚持考核单位与考核领导班子成员相结合,以考核个人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 第四条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及责任目标的内容; (二)按上级党委、政府、纪委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三)年度内党委(党组)及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召开会议制定规章、解决实际问题、研究案件、民主生活会等); (四)单位主要领导对案件批办情况及查处情况; (五)目标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及目标管理的措施; (六)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情况; (七)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八)村务公开和农村财务公开管理工作情况; (九)责任主体执行报告制度所报告的内容; (十)其它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检查的基本办法: 责任主体的自我检查,即责任主体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和有关要求,针对目标运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月、季、半年、年终检查,以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目标的实现。责任主体根据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重点目标和重大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责任主体进行的自我检查、专项检查情况,必须及时向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目标运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进行的检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被检查单位必须按照办公室意见进行整改。 对责任主体进行检查可以是单项检查,也可以进行综合检查;可按照年度、季度、月份进行定期检查,也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了解和掌握各检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办公室”主任和“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果,总结检查工作情况; (二)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由“办公室”根据目标实施要求和存在问题提出检查工作的内容、项目、单位,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实施;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检查事项,可直接进行检查; (三)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办公室”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任务,按检查渠道逐级反馈检查的情况,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检查任务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和理由; (四)各级党政组织应当配合区委、区政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工作。被检查的乡(镇)党委和区直机关、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检查人员报告。 第七条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检查工作确定后,“办公室”根据检查工作内容为检查组成员分派任务; (二)“办公室”应向被检查单位发送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一般应在立项的三日内送达,紧急立项的检查也可在检查时送达;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完毕后应将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四)在检查中遇到重大、复杂和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检查组应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汇报,由“办公室”协调解决。遇有需请示、回复、批复的问题时,检查人员应经有关领导审阅、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检查人员对本人负责的检查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应提前报告有关领导; (三)检查人员对已立项的检查内容应检查到底,同时要做到注重实效,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四)检查人员向上级报送的检查结果材料,要语言简练,结构完整,反映的事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三)对党风廉政责任制配套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习、落实《廉政准则》及有关制度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单位执行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情况; (六)党风党纪教育的落实情况; (七)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八)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的情况均应归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档次均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为鼓励各级各部门创先争优,在目标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增分条款。凡某项工作经验被省、市、区推广的、单项目标排名第一的或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应增分的因素,均应增分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人员由区委办、政府办、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抽调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过硬的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坚持按程序进行。在某一项目标完成后,目标单位可向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可派人进行考核。根据区目标管理办公室预定某项目标的完成时限要求,办公室可在规定的时限,派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年终对未考核目标实行统一考核。除单位主动申请的考核外,一般将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考核的方法主要是被考核单位向考核组提供本单位及班子成员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考核组按照“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考核对象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考察,写出考核报告,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考核单位的档次,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综合的意见,决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档次,并排出位次。对优秀单位和个人做出表彰、奖励的决定,对落后单位和个人做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后,以书面文件通知被考核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被考核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如对考核档次有异议,应立即以书面文件向办公室提出意见或申请复核的报告,办公室根据单位反映的意见、理由,决定是否复核。 第十七条经考核责任目标完不成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新的严重违纪问题的、单位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人不得评优、评先。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经考核为不达标档次的,应追究单位一把手或领导干部个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落实奖励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考核人员应遵守考核纪律,对责任主体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责任主体发现考核人员在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可直接向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受理反映的机关应尽快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副科以下单位及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考廉机制,提高各级党政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及时、全面掌握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的进展情况,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商丘市梁园区委、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是实行报告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第三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规定的个人重大事项。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区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四条下列组织有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的义务: (一)区委各部、委、室; (二)区政府各委、局、办党委(党组)、党支部; (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委(党组)、党支部; (四)区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党支部; (五)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就下列内容向上级组织报告 (一)按上级党委、政府、纪委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情况以及配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专项治理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习落实《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五)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分工情况及其责任范围; (六)对重大案件的研究处理情况; (七)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八)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 (九)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十)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告的具体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第六条向上级报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时间应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按照有关规定需事前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认为需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 第七条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乡(镇)和区直单位的情况报告。 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综合报告受理情况,向区委、区纪委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 本制度所列第三条应报告事项,应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审核、签发。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和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由党组(党委)书记本人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条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事前请示的问题予以答复,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答复,受委托部门在答复前就应答复的内容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单位接到组织答复后,应按组织意见办理。 第九条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应予以推广。 第十条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应报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各部门、各单位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做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区直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可按本制度要求,制定具体报告的办法。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制度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中共商丘市梁园区委、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副科级以上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上单位中负有“一岗双责”的领导成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实施奖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组织追究与责任主体自纠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奖励: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 (二)廉洁行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及腐败行为且得到群众好评的; (三)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起到模范作用的; (四)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检举揭发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 (五)敢于同严重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且事迹突出的; (六)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成绩显著的; (七)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被县级以上机关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 (八)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显著效果的; (九)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晋级、晋职、授于荣誉称号、颁发奖品或奖金八个类别,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六条通报表扬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 通令嘉奖由区委、区政府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给予; 记功、颁发奖品或奖金、晋级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 晋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授予; 荣誉称号由区委、区政府授予。 第七条对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年终考核中总分第一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前两名的区直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上浮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一年)。 第八条奖励的对象应事先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登记表。 奖励登记表应载明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受奖励的主要事迹或原因、奖励的类别和类型、审批单位的意见等。 奖励登记表应归入廉政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给予责任主体奖励时,国家或省政府已有明文规定的,服从新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按照区委、区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应逐步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实施办法,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警诫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责任主体进行警诫: (一)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但不够立案标准的; (二)有违反《廉政准则》规定行为的; (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 (四)党风廉政目标任务不按期完成的; (五)对单位出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六)不按报告制度执行的; (七)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转的案件,不认真查处的; (八)出现其他违纪苗头需进行警诫的。 第十二条警诫形式分为: 1、送达廉洁自律通知书; 2、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3、通报; 4、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以上警诫方式可以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通知书》应载明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基本错误(违纪苗头)事实和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廉政诫勉谈话一般应两人以上进行。谈话应有记录,谈话记录应注明谈话人、补充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 通报一般为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应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执行。 《限期整改通知书》下达后,责任单位(人)应在三日内研究上报整改措施。在限期内整改达标,并上报自认达标报告后,接受《通知书》下达机关的检查验收。 《廉洁自律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副本、廉政诫勉谈话记录、通报均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本制度十一条所规定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确定警诫的名单、形式、时间,确定实施警诫的负责人。 受到警诫的责任主体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警诫执行部门如实说明情况,制定改正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在接到《廉洁自律通知书》、通报、《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廉政诫勉谈话后,措施不力,工作无明显起色,甚至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分为组织和责任人。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廉政准则》及相关条规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大小、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分为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人直接参与违法违纪或自身出现腐败问题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组织)内部科室、处、所或所属部门出现腐败问题,或对单位出现的问题要求责任主体纠正未果的,追究单位分(主)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一把手)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组织决策不当或因不认真执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追究组织的责任;其中单位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班子成员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完不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如因部门、科室或一单项工作造成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重要责任。如分管领导不知或不懂责任目标而未完成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二)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有对抗、阻挠、干扰、破坏行为的; (三)对执行追究责任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强迫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五)其它需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 (二)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痛改前非的; (三)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四)其它需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五条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或抽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划分责任经区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所定意见,分别由纪检察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落实。 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及时载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作为责任制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责任主体被追究纪律处分,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副科级以下单位及人员的奖惩,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制度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清正廉洁,不以任何名目向基层变相索取钱物。 三、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做到不吃请,不受贿,不索取非法报酬,不滥用职权办私事。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乱发钱物,不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利用职权占用公款公物。 五、下基层检查、调研工作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同城不吃饭,下乡在食堂吃工作餐;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钱物。 六、不准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红白事不大操大办。 七、不得以单位名义参加私人性质的开业、剪彩、奠基等活动。 党风党纪教育制度 一、坚持党委(党组)书记上党课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二、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教育工作情况,总结教育工作做法,帮助指导基层抓好教育工作。 三、每半年对党员教育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差的单位进行批评。 四、利用各种形式对党员经常进行教育,每半年至少安排一至两个专题教育,以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五、充分利用党校这个思想阵地,安排好对党员的党课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 六、注意培养和树立正面典型,利用正面典型对党员进行榜样教育一年不少于两次。 七、每年参加部分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一、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收受别人财物,为配偶、子女和亲属谋取私利; 二、党员干部不准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和生硬蛮横的态度对待群众,破坏党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 三、党员干部不准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向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带头或指使别人在经济指标、计划生育、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方面的统计中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五、党员干部不准巧立名目,公款请客送礼,公款旅游,公款购置私人用品,不准带头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六、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或授意他人为自己大操大办,收受礼品。 七、党员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公车私用,公款私存。 八、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违犯上述廉政建设制度的,要按照党纪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实行一票否决和问责制度。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就追究哪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并将其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二、实行“一岗双责”。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党政各项工作要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验收、一同评先。 三、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以乡镇、办事处基层站所负责人和村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对象,以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为主要内容。 四、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免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任期经济审计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等。 五、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镇村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国库或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管理。坚持“乡财区管”和“村财乡管”财政管理方式。 六、坚持乡镇政务、村务和党务公开制度。 七、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支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和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制度 一、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廉政监督和规范从政行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二、谈话对象主要是全区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任前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纪委组织实施。对一级机构正职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对一级机构副职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或常委进行。集体谈话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谈话可采取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前,应根据平时掌握和组织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作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任前廉政谈话应作记录,并与其他有关资料一同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同时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一)严格按照干部调动中的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凡单位发放及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各类文件、材料、资料和单位配置的车辆、通讯工具、办公用具(设备)、生产用具等公文、公物及时交还原单位,凡欠单位的公款,调离时应一次性清欠。 (二)严格规范干部调动中的送迎活动。送迎活动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进行。 (三)及时转办党政组织、工资关系。应在三个月内,将本人的党政组织、工资关系转办到新单位。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任前廉政谈话后,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廉政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有违反谈话所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七、谈话程序: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2—5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谈话人要做好谈话记录,妥善保存。 纪委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政主要 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纪委主要负责人坚持与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二、谈话前纪委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听取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 三、谈话应客观、公正评价下级党政干部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提出优点,指明不足。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命令的情况;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和党的纪律情况。 五、谈话人应做好谈话记录,妥善保存。 六、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够不上党政纪处分但又要给予责任追究的。 二、诫勉谈话必须经区纪委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后确定,并指定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廉洁自律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三、诫勉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正科级干部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谈话;副科级干部由区纪委副书记或分管常委进行谈话。诫勉谈话后及时将诫勉谈话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特殊情况由区委领导进行谈话。 四、诫勉谈话前由廉洁自律办公室将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五、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合理的,应予采纳。 六、谈话人应注意谈话方式,把握好尺度,既做到耐心细致,又严肃认真,真正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七、诫勉谈话记录由记录人整理后输入微机,进入被诫勉谈话人的廉政档案。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按照《党章》要求,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基层组织,过好组织生活。党的领导干部在参加党组生活会的同时,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下年的元月底前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民主生活会事先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重点议题并提前二天通知单位党组成员。党组成员要广泛征集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单位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邀请派人参加会议。 四、每个党组成员都必须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若有事外出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写出书面报告,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有关建议和意见,受委托人应将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委托人传达。 五、民主生活会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促进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六、对于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党组要及时进行认真分析、归类和研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学习制度 一、每星期五下午为机关人员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由各单位办公室或机关支部负责组织。 二、学习内容应以有关时事政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重要决策及上级主要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 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 四、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在岗自学相结合,分组讨论和主题座谈发言相结合。 五、学习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习效果,对学习内容进行定期测试,防止走过场。 六、人人有学习笔记,定期进行学习交流,做到学有收获,谈有体会。 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发言,正确引导。 机关人员培训制度 一、以全面提升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实用技能为主要学习内容,不断深化机关人员培训工作。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保证培训质量、训用结合、改革创新四项原则。 三、建立健全机关人员业务培训档案,记录干部培训和考核鉴定情况。 四、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机关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安排机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原则上同类培训不重复安排。 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参加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不借培训为名公款旅游。 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各种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拒腐蚀,保廉洁,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要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执行中纪办发[2000]2号文件中有关纪律规定,严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携带配偶、子女、亲友到下级或工作联系单位参加用公款接待的游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3、以区纪委、监察局名义或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要求下级单位为个人及亲友谋利; 4、动用公款、公物和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办私事; 5、参加带封建色彩的宗族活动和迷信活动;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 7、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关工作秘密; 8、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和文章。 三、八小时工作以外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要进行坚决斗争,当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全力救助。 四、八小时工作以外的个人社交活动,要保持必要的警觉,特别对多年不见、不明底细的“老友”,善于吹拍、搞感情投资的“新友”,素不相识、主动认门的“乡友”,以及对心怀叵测、貌似大方的“大款”等,要高度警惕,防止受骗上当。 五、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以外时间,要正确处理好家庭、邻里和辖区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关系,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六、机关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以外的表现特别是遵纪守法的情况,纳入干部提拔任用、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的内容。 七、机关支部在八小时工作以外要积极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以丰富机关工作人员的业余生活。 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执纪十项规定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并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四、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五、不准对被调查人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伪造、篡改、隐匿、扩大或缩小案情。 六、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办任何事情,都要注意维护执法执纪机关的形象,不准随意打着领导及机关的名义办违背原则的事情,不准办有损执法执纪干部形象的事情。 七、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和接受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和钱物,更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八、执法执纪工作单位要坚决杜绝人情案。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九、认真接待来访群众,讲究文明礼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要及时按程序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举报情况。 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保密制度 一、严格对拟公开的党(政)务、纪检监察等信息审查、审批,公开前应坚持报告和研究,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印发的文件,凡未注明“公开发布”的,不得公开发布、摘要或编写消息稿件;因工作需要发布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三、带密级标识的文件资料,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公开发布。超过保密期限的涉密文件和不带密级标识的内部文件资料公开事宜,应由办公室会同保密部门提出公开发布的意见后,报委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涉及党和国家核心秘密,不得公开发布。不准在互联网上贴发涉密资料、案件或其他负面信息,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网络操作技能影响。 工作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脱岗,上班时间不得处理私事,不准下棋、打扑克或上网聊天。 二、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早上8:00点前打扫好室内外卫生,有事外出向单位领导请假。 三、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喝酒,其它时间不准酗酒闹事。 四、严格履行职责,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模范带头,以身做则,积极工作,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五、树立全局观念,端正工作态度,实行分工合作,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对工作不扯皮、不推诿,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六、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一心为公,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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