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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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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集乡政府服务承诺
编辑:中国梁园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9日
为了推进“三治三提”专项活动顺利进行,全面整顿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文明的服务型机关,根据乡政府的职能职责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来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周集乡党政机关、乡直各单位、各站所、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承担承诺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制定服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
第七条 应履行的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制定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三)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四)纠错态度不端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本制度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或由乡纪检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周集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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